(2015)新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小娜杜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娜,杜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赵小娜,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杜峰,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赵小娜诉被告杜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长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娜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5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5日婚生一女孩杜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被告对我和小孩不管不问,我于2009年2月起诉到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我与被告一直未联系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杜某甲,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杜峰未出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5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5日婚生一女孩杜某甲。因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赵小娜曾于2009年2月向新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杜峰离婚,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小娜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二人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赵小娜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杜峰离婚,抚养婚生女孩杜某甲,庭审中原告赵小娜放弃追要婚生女孩杜某甲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本人承担婚生女孩的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赵小娜无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尤其是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小娜的离婚诉讼请求后,二人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支持。原、被告二人所生之女杜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应由原告赵小娜继续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小娜与被告杜峰离婚。二、婚生女孩杜某甲由原告赵小娜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小娜本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