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安锋与朱庆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锋,朱庆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杨安锋,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委托代理人朱玉江,新疆三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婧,新疆三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庆舟,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原告杨安锋与被告朱庆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安锋、委托代理人朱玉江、田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庆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安锋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由杨某作为证明人,明确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借原告5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杨安锋50000元,以房子做抵押,2个月还款。借款人朱庆舟。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2015年1月25日被告朱庆舟的妻子刘某某在上述借条中注明同意一起还款并签名,证明人为杨某。被告朱庆舟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交付现金50000元给被告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庆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安锋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