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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某,慕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298号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某。被告慕某。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某、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收取40元,剩余500元退还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