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范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范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申请执行人:范立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