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益猛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医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猛,淮安经济开发区医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行初字第21号原告张益猛,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医保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号楼*楼大厅。原告张益猛诉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医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益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颜 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