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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均与被告宜宾市邮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均,宜宾市邮政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肖国均,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宜宾市邮政局。住址:宜宾市翠屏区南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均与被告宜宾市邮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宜宾市邮政局已更名为“四川省邮政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原告起诉的宜宾市邮政局现无该机构,其起诉赔偿的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国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龚莉莎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