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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文龙要求宣告孙明午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孙某甲,男,22岁。申请人孙某甲要求宣告孙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甲诉称,孙某甲与孙某乙系祖孙关系,1999年初孙某乙离家后一直没有再回家,家属十多年来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至今仍然杳无音信,不知死活,2013年申请人向公安局报案,经协查没有音信。申请人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某乙死亡。经查,孙某乙,男,73岁,系申请人孙某甲的爷爷。孙某乙原系漯河市供销社实业公司退休职工,工作期间曾患有精神分裂症,1991年退休。1999年1月,孙某乙离家后未回,至此下落不明,其家人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并报警,孙某乙至今下落不明。孙某乙独子孙金晓(申请人孙某甲之父)已于2007年病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孙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某乙下落不明已达16年,出走前身患疾病,其家属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其单位、派出所、居委会、原籍村委会及邻居、同事反映的情况证明其生存的可能性较小,故申请人孙某甲申请宣告孙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