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行审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傅正权、郑锦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傅正权,郑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10号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笑兴。被申请人傅正权。(峨)村。被申请人郑锦珍。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是:征收傅正权、郑锦珍夫妇社会抚养费壹拾壹万壹仟零贰拾肆元整(11102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羊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