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与黄宏强、黄德建、张红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黄宏强,黄德建,张红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陈迪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周,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罗日喜,男,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被告黄宏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黄德建,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张红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明,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诉被告黄宏强、黄德建、张红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3元(原告陈迪初、黄仁生、罗日喜已预付),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方强审 判 员 彭秋香人民陪审员 林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