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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俊民与张义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民,张义广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民,男,委托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广,男,上诉人王俊民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俊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俊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王俊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