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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袁善佳与潘仕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仕平,袁善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仕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善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潘仕平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