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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朱某,医生。被告云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就所诉之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卫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