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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吴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吴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张秀芳,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秀玉,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吴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审 判 长  林增忠代理审判员  吴香隆人民陪审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肇昱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