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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永、高秀芳,陈征征,李秋霞,陈思锜,陈思思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高秀芳,陈征征,李秋霞,陈思锜,陈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陈永,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高秀芳,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陈征征,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李秋霞,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陈思锜,女,201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陈思思,女,201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徐水县大王店镇刘官营村。上诉人人陈永、高秀芳、陈征征、李秋霞、陈思锜、陈思思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依法享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力,被上诉人拒绝支付上诉人应有的分额已属侵权。请求撤销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由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是判请村委会向上诉人发放集体收益,故此请求为村民组织内部的管理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娄国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