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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苏伟与陈业军、罗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陈业军,罗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26号原告:苏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业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罗会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与被告陈业军、罗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业军、罗会清的银行存款34786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业军、罗会清的银行存款34786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苏伟的银行存款34786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