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某,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