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与徐明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徐明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60号原告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粤通综合楼B座202。法定代表人李在英,女,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徐明辉,住址湖北省英山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在英、被告徐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四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入职时间:2013年7月1日。离职时间:2014年7月25日。工资: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4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800元,2014年4月1日之后每月工资调整为5500元。四、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已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丢失。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交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900元(以被告仲裁请求为限)。五、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1841号六、仲裁请求: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900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500元。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9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徐明辉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9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共计51900元,原告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视觉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