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刑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靖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17号罪犯张靖升,男,1991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文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靖升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张靖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表扬1次、记功1次,2015年被授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28日获监狱行政表扬1次。累计获得奖分15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靖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