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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104号原告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章君平,任职不详。委托代理人赵有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路。法定代表人圣恒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仪征市润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