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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执字第0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传高与陈同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高,陈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执字第02209号申请执行人:宋传高,男。被执行人:陈同军,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宿埇执字02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