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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梦娜与何绮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官玉娴拟稿时间2015年4月30日核稿意见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何某,女,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官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