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俊波与宋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波,宋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波,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艳,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上诉人李俊波因与被上诉人宋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李俊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林峰审 判 员 罗 洁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