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英与被告闫海军、郭喜珍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淑英,闫海军,郭喜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苏淑英被告闫海军被告郭喜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与被告闫海军、郭喜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孙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