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琳与王利生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雒玉明,王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执字第199-1号申请人张琳,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张河村。被执行人雒玉明,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上庄村。被执行人王利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交斜铺村。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5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利生在银行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