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魏某某给付张某某200000元,该款分二次支付,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100000。剩余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