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振华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521号原告魏振华,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负责人王功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杨方方,均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华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华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