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刚,陈小红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刚,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O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犯嫌重婚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小红,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红与被害人向东升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底,陈小红与被告人陈如刚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花溪工业园打工相识。2013年初,陈如刚在明知陈小红未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14年6月29日生育一女。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结婚证、出生证明,证人黄文志、胡天伦、XX平、陶克书、熊定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东升的陈述,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此,对被告人陈如刚、陈小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如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小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成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