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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桑彦林与郭伟、阜阳市金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彦林,郭伟,阜阳市金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桑彦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桑多华,农民。系桑彦林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阜阳市金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长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法建,该公司员工。原告桑彦林与被告郭伟、阜阳市金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