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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倩与马艳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马艳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刘倩。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86号。负责人刘炜。原告刘倩与被告马艳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