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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