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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胡国民、黄跃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1号。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理诉讼,代收法律文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调解,申请执行,代为提起上诉等。),系该支行信贷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理诉讼,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民。被告黄跃清。被告胡道明。被告李霞。被告左龙龙。被告彭志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告胡国民、黄跃清、胡道明、李霞、左龙龙、彭志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国民、黄跃清、胡道明、李霞、左龙龙、彭志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胡国民、黄跃清、胡道明、李霞、左龙龙、彭志威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应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