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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袁伟与马代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马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袁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代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袁伟与被执行人马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8175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马代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曼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