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明高与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朱忠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高,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朱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8-1号申请人王明高。委托代理人齐亮,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业园(宋湾村)。法定代表人许凯。被申请人朱忠明。本院在审理王明高诉湖北省世纪威创实业有限公司、朱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8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15年4月18日查封了朱忠明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K4-1-1栋2单元37层2号、合同备案号为昌130097000的房屋及朱忠明名下坐落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13栋16层1-1601房、所有权证号为洪2008000693的房屋。2015年4月30日,王明高以保全房屋价值已超出本案申请保全金额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忠明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学雅芳邻13栋16层1-1601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王明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忠明名下坐落于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13栋16层1-1601房、所有权证号为洪2008000693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训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