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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建华、叶旭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建华,叶旭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叶建华。被申请人:叶旭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建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旭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叶建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叶旭蔚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建华的撤回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建华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叶旭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