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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国栋与刘荣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栋,刘荣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宋国栋,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侠,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栋与被告刘荣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国栋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国栋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