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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王腾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昆,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