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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杨土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杨土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男,该行员工。被告杨土志,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杨土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土志承担。审判员 陈江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