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艳如与李成辉、姜玉兰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茹,李成辉,姜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朱艳茹,女。委托代理人:朱凤田,男。被执行人:李成辉,男。被执行人:姜玉兰,女。申请执行人朱艳茹与被执行人李成辉、姜玉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日作出了(2014)大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补偿款463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执行费61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1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