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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郯民1664号杨跃民诉张运强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民,张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杨跃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张运强,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民诉被告张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跃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