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郯民1664号杨跃民诉张运强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民,张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杨跃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张运强,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民诉被告张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跃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