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民���字第36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庆安县。被告孙某某。(未出庭)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经庆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间生育一女孩周某甲(2008年1月15日出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仗,2010年年底被告离家去向不明,其父母亦搬离原居住地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分居4年,现已不能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原告负责孩子的抚养,被告不用给付抚养费。婚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孙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2007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当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8月18日经庆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间生育一女孩周某甲(2008年1月15日出生),现就读于庆安县第三小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相互猜疑,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到庭的原、被告结婚证、户籍、周某甲户籍、庆安县大罗镇东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仗,且被告离家出走已4年,至今下落不明,亦不与家中联系,对家庭未尽妻子的责任,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周某甲(2008年1月15日出生)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孙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6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281.30元、被告孙某某负担281.30元。审 判 长 李作亮审 判 员 赵永辉代理审判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