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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399号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图克斯伯里城图克斯伯里商业园香农广场5800号。法定代表人罗宾保罗·克拉多克(RobinPaulCraddock),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铁峰。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8943号关于第8249566号“LAKESBATHROO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雷克斯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