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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聪申请执行车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车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聪,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8日,高中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被执行人车建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6日,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本院在执行赵聪申请执行车建英民间借贷纠纷(2014)元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0643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车建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