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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委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顺海与张扬华、文兴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海,张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委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吴顺海。被执行人张扬华。吴顺海与张扬华、文兴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晋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扬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顺海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扬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494.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