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委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顺海与张扬华、文兴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海,张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委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吴顺海。被执行人张扬华。吴顺海与张扬华、文兴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晋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扬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顺海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扬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494.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