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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沅民二初字第484号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6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600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48号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