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晓乐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21号上诉人(原审互诉被告、原告)刘晓乐。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互诉原告、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寻景玉。上诉人刘晓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部公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晓乐的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决。被上诉人西部公交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晓乐与西部公交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刘晓乐的上诉意见和西部公交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西部公交应否支付刘晓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西部公交应否支付刘晓乐住房公积金补贴。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西部公交应否支付刘晓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问题。本院认为,西部公交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刘晓乐维持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刘晓乐却要求对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修改,其中包括涉及重要制度(如要求将综合计算工时制变更为普通标准计时工资制)的变更。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刘晓乐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西部公交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刘晓乐上诉主张西部公交提交的新劳动合同文本存在多处空白,该文本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法判定是否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对此,本院认为,西部公交提交给刘晓乐续订的劳动合同系格式合同文本,西部公交已告知刘晓乐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应视为西部公交已同意该文本空白处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填写,且刘晓乐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仅限于文本空白处的填写,还包括一些重要事项的修改,故刘晓乐该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西部公交应否支付刘晓乐住房公积金补贴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刘晓乐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刘晓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晓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