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林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胡某某,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国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