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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有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赵有香,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号**层。负责人:于建军委托代理人:盛彬伟,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有香诉被告王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有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有香撤回对被告王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有香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