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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合伙在石狮市子芳路390号后面被告人王某甲住宅一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及6名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4230元、赌资人民币36750元(已被行政收缴)及赌具扑克牌1副、骰子3个。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某丙、邱某某、王某丙、侯某某、蔡某某、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缴款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能由其家属代为预缴罚金、被告人王某乙能退出违法所得,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