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万峰,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949-5。法定代表人张瑞雄。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中心万象城,组织机构代码30503993-4。法定代表人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对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