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万峰,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949-5。法定代表人张瑞雄。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中心万象城,组织机构代码30503993-4。法定代表人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对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