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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明与苏小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苏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苏小明。申请执行人高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涿民初字第903号[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停止妨害申请执行人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涿执字第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自: